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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自8月14日起,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向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征信审核、贷款期限、利率、办理流程、担保方式、贷后管理等事项上,与单位缴存职工均执行统一标准,贷款实现均等化待遇,惠及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管理办法》明确持续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准入门槛,以往年满18周岁且仅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就业或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方可参与缴存,如今,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参与缴存。本次修订取消原有户籍或居住地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就业或居住、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
缴存规则持续优化。《管理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原来可在每年公布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当月或次月调整1次,改为可在每个自然年度内调整1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确定标准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南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之间自主选择,每档以2%为递增单位。
提取使用更便捷更友好。本次修订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租房提取区域限制,且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由此前以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为主,拓展为涵盖购建自住住房、租房、偿还贷款本息、重大疾病等多种情形。此外,缴存满2年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还可获利息补贴。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之间的账户可双向转移,缴存时间合并计算,保障缴存权益的连续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最高贷款年龄上限也有所延长,男性由65岁延长至68岁,女性由60岁延长至6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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